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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新聞是今天早上看到的,裡面的一句話真的寫的很好『「失足婦女」就很中聽嗎?捍衛權利比改名更重要;賣淫女變身失足婦女,道德的偏見仍在;「換一個冠冕堂皇的稱謂,不是亡羊補牢,而是頭疼醫腳。」』真的覺得一個名稱可以帶給社會什麼新的價值觀?可悲的一種論調,如同在台灣將外籍配偶很無聊的叫做“外籍新娘”一樣,請問“外籍配偶”不能是男的嗎?肯定是“新娘”嗎?甚至硬是給外配一個「新移民」的統稱,很可悲,移民就移民…誰是“新”的移民,難道過了100年後才移民的叫“新新移民”?!我只知道這些社會環境給的低俗稱謂,帶給我們許多累贅的困擾,自以為沒有標籤化的方式正在為多數人貼上標籤!
沒有人是唯一或少數,何謂用著通俗的“名詞”給一個假定的認知,並在內容包含著歧視與分類的意義!虛假可恥~~~~
回到“賣淫女”的稱謂上,稱為失足婦女的用意在哪?社會的價值觀和歧視並沒有減少,如果將這些需要再額外蓋上一個虛名來假定他們的地位價值,還不如真正的給他們一個社會地位,而不是嘴上功夫的給予有名無實的稱呼!那只會再度踐踏一次應該屬於他們存在的唯一自我認同!都說為“被迫了”就別再如此二次傷害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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