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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扯了!一堆這種新聞,是要露毛還是要性器官插入才會認定有“證據”嗎?
真的很難理解,法官是用什麼方法做“衡量”的!
『身體隱私部份』是受害人個人定義吧?各別認定隱私部份的方式並不一樣
這樣的判決讓人有些不明白……
就像有個淡黃色的笑話一樣…小美回家跟媽媽說『我今天很乖,沒有被看到小褲褲哦!』
媽媽正在誇獎小美的時候小美馬上接了一句『因為我把小褲褲脫掉了,所以沒有被看到小褲褲』
法官…你以為所有的人都會像“小美”一樣?直接脫掉小褲褲或者色狼都有“專業技能”嗎?
有辦法二千多張照片裡“每一張”都有私密處?
Orz~~這結果太傻眼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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