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了一下兒童與少年相關法規,原來…才知道有“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”,裡面明列了少年不良行為,而且這些不良行為在過去的我或許還觸碰到不少條…在第 4 條中,我還算“少年虞犯”,若依這個辦法有其以下行為,會依情節輕重來執行處理!!!!!! (大驚)~

 

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 3 條

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,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:
一、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。
  (有,和道上兄弟接觸可常了哩)
二、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。
  (有,這超多的哩~酒吧就不少了)
三、逃學或逃家。
  (沒有,只有翹課!XD)
四、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、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。
  (沒有,除非瑞士刀和打火機也算)
五、深夜遊蕩。
  (有,飆車不半夜,有看過早上的嗎?)
六、對父母、尊長或教師態度傲慢,舉止粗暴。
  (有,對教師和訓導主任沒有態度好過,還會取笑他們哩)
七、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,賭博財物。
  (有,拜託,班上就是一個“賭場”呀!~什麼賭具都有)
八、以猥褻之言語、舉動或其他方法,調戲他人。
  (有,這怎麼可能沒有,壞學生們都用性器官的台語罵人的呀)
九、持有猥褻圖片、文字、錄影帶、光碟、出版品或其他物品。
  (有,拜託,還在班上看A片、A書…很普通的)
一○、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。
  (有,看別人打架這算是家常便飯…勸架還會被打哩)
一一、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,經勸阻不聽。
  (有,飆車族都是這樣追來追去的呀…)
一二、藉端滋擾住戶、工廠、公司行號、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。
  (有,一群人為了幹架,通常是大鬧別人的場子…)
一三、吸菸、嚼檳榔、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。
  (有,我小時候菸、酒,可沒有少過,好在現在戒了)
一四、無照駕駛汽車、機車。
  (有,我12歲就騎機車,16歲就學開車了...)
一五、其他有妨害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行為。
  (我想…這個其他裡再列,我要“有”不完了)

十五個不良行為,只有二個沒有…其中一個還不明確是否納入,太可怕了!= ="…過去對於少年的保護或協助好像真的不主動,否則我怎麼會沒有被怎樣哩?XDDD…畢竟這個辦法88年就發佈了,我也應該是“被服務”的對象!!!!~~好在過了追溯時間,而我也超過十八歲很久了!

站在我的立場總想表達青少年其實會做的事不少,沒有大人想像的如此單純,如果聽到不該有的而有幹過,別再大驚小怪,N年前的我就已經是如此了,只要盡力去保護好這些孩子、有餘力就拉拉這些孩子就好了,驚訝或嘆時代在變,只是顯得這些大人與“現實距離太遠”~~因為它一直一直都存在!!!!別再用乖乖牌的價值觀評價社會在轉,是資訊發達讓乖乖牌更能面對“真實”而已!

(也自我提醒一下…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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