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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權(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)是指「人,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」。
它主要的含義: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。
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,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徵。(By Wikipedia)

Jacques Maritain也説過:「人權的哲學基礎是自然法」。

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: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,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,特制定本法。

 

這些字都是假的嗎?還是它讓所有識字的人都文盲了?
或者大家都成了水果日報旗下的工作人員了嗎?

最近有許多新聞事件,在“行車紀錄器”下成了新聞資料的來源之一,這些新科技的方式…包括了網路,都成了令人難以控制的元素,尤其是延伸出所謂的『人肉搜索』這名詞,真的讓我有一些無法接納和適應,網路的便利不是為了破壞人權以下的基本概念,更不是為了讓社會規範走向某個狀態,可是現在的環境和資料傳遞的演變有些偏頗,把個人資料公諸於世的行為還讓社會樂此不彼的參與其中,將這樣的遊戲行為無限的放大擴散…

難道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第6條中不在此限的第三點『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。』是如此濫用與排除於“人權”和“個資法”中的嗎?

每個行為都應該有個「限度」…社會論理與規範已經限制了部份的行為也框架了某些狀態,當然有天理不容的事正在不斷的發生與「發聲」,可是當高呼人權的台灣,卻讓人肉搜索放肆的延伸,將問題發生後高喊著「人肉搜索」後就有聽話的大眾協助這件事,於是聯絡地址、聯絡電話、名字…通通公佈,現在過份的更是出現了抄家滅族的行為,找出肇事者的祖宗八代、旁系血親、同學同事等等…話說『自行公開』四個字的確排除了許多自願的個資曝光視為「合法」但…我相信有些個資並非在自願曝光下它就自然的公開了!

網路的應用是如何視為「自行公開」而讓人肉搜索無限漫延嗎?人權是假的?個資保護是假的?

人肉搜索的行為這和當初想要在強暴犯身上刺青有什麼不一樣?
讓肇事者的生活用很暴力的方式下曝光,就算只是一些事件的發生,還不至於殺人放火…卻依然要承受著所有開放式的輿論和眼光~那為什麼性侵犯、殺人犯等等,大家沒有想要人肉搜索,直到這些人被輿論壓倒再也一蹶不起呢?

 

同事們開玩笑說…『對ㄟ~以後政府應該利用這種行為,出刊物,刊物裡面應該寫著每一時期抓到的罪犯,然後也依著人肉搜索的方式公告一切資料與照片等,這樣大家就會彼此受到安全了,因為所有的人都會明白“這傢伙”有罪少靠近,而且要用輿論壓死,要用口水淹死!重點是…要每一週更新一次』

以上的言論感覺…人肉搜索是種無形又暴力的刺青?!

 

沒有誰是犯下滔天大罪後真正應該被如此對待的人!刺青的行為當時被高喊著人權的同時,可否也想想『人肉搜索』也應該高呼著人權與個資保護,或者…該是有限度的讓司法制裁,而非使用如此文明下的暴力制裁著不合乎倫理道德的行為!正義是人人都有,只是正義也應該在規範裡…

 

只是假設………如果人肉搜索造成了自殺,這算不算多人造成“過失致死”呢?

 

 

當然,有錯的該是受罰!!!!只是祖宗八代有它需要“安息”的人權~ (笑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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